

杨永炎
广州市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博士
南方+ 2025年12月23日 作者:杨永炎
革命文物承载着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英勇奋斗的光荣历史,记录着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历程和感人事迹,在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广州作为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丰富且宝贵的革命文物,是我国重要的“民主革命之城”。广州革命文物活化利用取得丰硕成绩,始终走在传承红色基因、弘扬革命精神、践行爱国主义的前列。然而,根据实地调查发现,革命文物保护单位标牌存在形式、内容、字体和竖立等四类规范性问题,亟须更新并统一制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 22527—2008)与《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须严格制作和竖立规范的标志牌、说明牌和责任牌。
第一是标牌的形式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对标牌制作形式有细致的规定。笔者考察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标牌在形式上基本上合乎规范,但部分已出现年久失修导致的字体磨损难以辨认的状况,如广州大元帅府旧址;部分出现不同程度污损,如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
第二是标牌的内容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对标志牌和说明牌的内容书写有明确说明,尤其提到使用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案。笔者调查发现这方面的问题非常显著。首先是普遍缺乏说明牌,如“孙逸仙博士开始学医及革命运动策源地”纪念碑、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旧址、中华全国总工会旧址、广东人民抗英斗争烈士纪念碑等,无法讲述革命故事。其次是标志牌与说明牌内容不规范,如广州起义烈士陵园、黄花岗七十二烈士墓园、广东咨议局旧址、广州解放纪念像、沙基惨案“毋忘此日”纪念碑等。最后是缺中国文化遗产标志图案,如省港罢工委员会旧址、中山纪念堂(含中山纪念碑)、十九路军淞沪抗日阵亡将士陵园等。
第三是标牌的字体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对标牌的字体做了3点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的字体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含魏碑)、隶书,其余一律采用仿宋字体,且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就笔者调查情况而言,大部分由于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制作、竖立的,因此都存在字体不符合现行法规的问题,尤其是不统一,如孙先生读书治事处纪念碑、周总理视察岑村纪念旧址、毛泽东视察棠下农业生产合作社旧址等。在笔者看来,为体现庄重和神圣,革命文物保护单位的字体须统一。
第四是标牌的竖立问题。《文物保护单位标志》对标志的竖立数量、地点和方式有明确规定。而广州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主要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标牌镶嵌在文物本体上,如三元里平英团旧址、文德楼、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秘密联络点中原行旧址等;二是标牌竖立的位置不显著,影响游客拍照,譬如中山纪念堂的标志牌镶嵌在正门外墙,紧邻公路,而其说明牌则竖立在西门入口南侧的树丛中;黄埔军校的标志牌竖立在正门入口不远处左边的树林中;广州大元帅府的说明牌在标志牌背面,紧邻围墙。
根据上述情况和现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笔者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是制定地方标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制作与竖立 保护范围划定及保护界桩设置规范》。2023年和2024年,湖北省和北京市先后出台地方标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及保护界桩设置规范》(DB42/T 2051—2023)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指南》(DB11/T 2228—2024),专门指导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保护界桩设置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广州市政府同样可以制定同类型的地方标准,不仅能有效地指导革命文物保护单位标牌制作和竖立问题,而且能以此牵头解决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同样的问题。
第二是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标牌查漏补缺。在上述地方标准未出现前,笔者建议首先对221处革命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部清查,按照国家标准《文物保护单位标志》(GB/T 22527—2008)和《文物博物馆单位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办法(试行)》,补齐或制作新的三件套(标志牌、说明牌、责任牌),将其当作一件艺术品设计,竖立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出入口,方便游客参观、拍照。这种寓教于游的形式,既能提升整座城市的文化气质,也能增进游客对文物的保护意识和对文化的传承。与此同时,将“花城红图”微信小程序制作成二维码铭牌贴在标志牌上,或者与已有的“广州文物”微信二维码联通,以便发挥更大的宣传教育作用。
第三是组织多学科专家研究和撰写标牌内容。抓住此次文物普查工作契机,在对革命文物保护单位查漏补缺的同时,对已发现明确错误的标牌,予以更替。对于有争议性的问题,则组织专家讨论、研究和证实。为确保广州文物保护工作质量提升常态化,笔者建议由广州市文物局和广州考古研究院设立一个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委员会,不断对已有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和说明牌内容进行更新,而且对新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和说明牌进行研究和撰写,以确保广州文物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南方+》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