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革本院的劳动用工制度,加强临工的用工管理,调动临工工作的积极性,合理调控院内部的人力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临工必须从严掌握,严格审批手续。超编部门一般不得招用临工(特殊情况除外);缺编部门一般不得招用临工,工勤岗位和少数非关键技术岗位可聘用临工。所有使用院经费的部门聘用临工,均需经院人事处(外事处)报市人事局审核,取得用工计划。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
第三条聘用范围
1. 各部门使用的临工,主要指从事一年以内的临时性科研、服务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其岗位一般指清洁、绿化、炊事、司机等工勤岗位以及安全保卫和其他非关键技术岗位。
2. 用工部门使用临工,人员数量和层次必须控制在院长办公会议确定的用工计划内;应优先使用院内部待业人员(如院内待岗职工、家属子女等)。确需使用外来工的,按本市、本省、外省的优先顺序使用。
第四条聘用条件
1.被聘用的临工必须身体健康,热爱劳动,服从分配,遵纪守法,具备所承担工作的上岗条件,特殊工种应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2.被聘用临工的年龄范围是18~50周岁;属院急需的技术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急需技术岗位的认定由院人事处(外事处)负责。
3.所有临工就业时必须持有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如暂住证、就业许可证、健康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外来人员应由本院干部职工提供担保。
第五条聘用程序
1.院人事处(外事处)按批准的用工计划,公布用工岗位,公开招聘人员。院人事处(外事处)会同用工部门对应聘人作业务考核,并到区级以上医院体检,并审查其基本条件。经审查合格的人员填写《临工情况登记表》及《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备案。
2.临工一经录用,必须与院人事处(外事处)签订用工劳动合同。每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均要控制在一年以内。初次使用的临工,实行三个月的试用期。
3.凡签订合同的临工由用工部门到市劳动部门办理就业证、工资基金手册等用工手续,交人事处(外事处)复核备案,方可到用工部门报到上班。
第三章临工的管理
第六条用工管理
临工由用工部门实行合同管理。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按合同管理,加强对临工的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奖励和惩罚
1.临工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省或市规定的有关待遇,对表现好的人员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2.对违纪或不能完成任务的临工,用工部门有权对其批评教育或根据合同报人事处(外事处)提请提前辞退,并视具体情况补充人员。
3.由于违章而造成的损失,视情节轻重由临工本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4.月病事假累计在二十个工作日及以上或请假逾期不归的,应予辞退。
第四章临工的权利
第八条工资待遇
1.临工实行岗位目标工资,完成规定岗位的工作任务,可领取相应岗位的工资。临工的工资制度分为日工资和月工资两种,具体由人事处(外事处)与临工本人商定。
2.临工实行日工资制的,按天计发出勤工资;实行月工资制的,按出勤天数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应发工资。
3.用工部门在每月6日前将上月临工的考勤和“工资发放花名册”报人事处(外事处)审批,经审核后通知院财务室在每月10日前支付工资(遇节假日可适当延迟)。
第九条其他待遇
1.根据所在岗位及工作性质,临工享受院正式职工相同的劳保待遇。
2.临工享受合同规定的其它有关福利待遇。
第五章其它
第十条用工考核
院人事处(外事处)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各部门报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用工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1.凡发现用工部门私自用工、违反合同、疏于管理等情况时,将根据情节轻重扣发该用工部门负责人的岗位津贴。
2.发现用工部门无证用工时,将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上款规定处理,同时必须辞退无证人员。劳动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用工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科研部门聘用临工事项
院内科研部门聘用临工参照本规定执行;同时必须填写《临工情况登记表》及《计划生育人员信息采集卡》报院人事处(外事处),接受院监督检查。
1.各科研部门按国家和院规定为招聘的临工提供工资、社会保险等待遇,经费自负。
2.各科研部门的临工必须遵守省、市及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接受院管理。若在临工聘用方面发生违规的事项,该部门负责人要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院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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